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如题所述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包括以下几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期限确定。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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