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

如题所述

累犯是一种量刑情节,指曾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罪的情形;累犯也是一种量刑对象,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罪的罪犯。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类型。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已满18周岁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情形。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情形。

累犯概念自1979年《刑法》规定以来,经过1997年《刑法》修订一般累犯的犯罪期限,并对特别累犯犯罪类型作出修改,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第六十五条增加对一般累犯年龄的规定,第六十六条增加特别累犯的犯罪类型后并未经过修改。

(一)1979年《刑法》专节规定累犯

1979年《刑法》第6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三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62条规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反革命分子,在任何时候再犯反革命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二)1997年《刑法》修订一般累犯的犯罪期限及特别累犯犯罪类型

1979年《刑法》第61条中规定累犯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3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1997年《刑法》第65条第1款将再犯的犯罪期限从3年增加至5年。

1979年《刑法》第62条规定特别累犯的犯罪类型是反革命罪,而随着政权稳固、社会发展,我国国情发生变化,1997年《刑法》将特别累犯中“反革命分子”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把特别累犯限定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三)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对一般累犯年龄及特别累犯的犯罪类型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第65条第1款增加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的规定,将一般累犯的年龄划定在18周岁以上,更加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性教育。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第66条规定扩大了特别累犯的范围,从将特别累犯的犯罪类型限定于“危害国家安全罪”修订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三种犯罪类型。

对于累犯的成立条件界定应当区别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包含主观条件、年龄条件、刑度条件、时间条件;对于特别累犯的成立则需包含罪质条件、刑度条件和时间条件。

(一)一般累犯

1.主观条件

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或前后两罪其一是过失犯罪,则不构成累犯。过失犯罪的有责性和社会危险性轻于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人再犯的可能性也较小。

2.年龄条件

前后罪都必须是已满18周岁的人犯罪。第一次犯罪时行为人未满18周岁,第二次犯罪时行为人已满18周岁的,不是累犯。我国注重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性教育,对未满18周岁的犯罪人不以累犯论处是在法律上对其给予的照顾,同时,不以累犯从重处罚未成年犯罪人可以预防其再次犯罪。

3.刑度条件

前后罪都必须是被判或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法院最后确定的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前罪因数罪并罚而被宣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只要其中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也符合条件。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后罪的事实以及刑法规定,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非指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为数罪时,不得对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单处附加刑的犯罪适用累犯从重处罚的规定。

4.时间条件

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前罪刑罚要求“执行完毕”,而非“不再执行”,在假释考验期、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成立累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的时间从刑满释放之日起算。“赦免”指特赦。

(二)特别累犯

1.罪质条件

前后罪均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任何时间再犯该三类犯罪中任何一罪的犯罪分子,不要求前后罪名一致。

2.刑度条件

前后罪被判或应判的刑罚种类及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其中一罪被判处管制、拘役,甚至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成立。

3.时间条件

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换言之,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候,不受两罪相隔时间的限制。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