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外方分得利润汇出境外要缴纳所得税,不汇出的不纳税。针对这项规定,有些合资、外资企业采取种种手法将利润转移国外,躲避我国的税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有些企业属非创汇型企业,自身外汇不平衡,在年终进行利润分配时,由于自有外汇不足,按照其合同规定,外方投资者的利润只能全部或部分以人民币的形式体现。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外方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暂不汇出,而是转入其设在我国境内的其它相关企业的账户内暂存,经过一段时间后,再转入另一个企业的账户,这样经过若干次空间上的转移,使税务机关失去对此项所得税的跟踪与监控,然后通过某种途径兑换成外币,并以其它名义(如个人名义)邮汇或携带出境,最终躲避我国税务机关对该项收益的征税。
(2)有些企业的投资外方在年度中间来华期间,以个人借款名义从合资企业内取走相当或大于其年终可能分得的利润的外币,除在国内花费极少部分外,绝大多数都随身带出境外。这样,该企业年终分配利润时,其外方应分得的利润只能抵顶从企业的借款,自然就没有利润的汇出,这也同样避开了我国应征的税款。
(3)两个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之间有某些事务上的联系或其它特殊关系,当其中一个企业已经处于经营时期时,由于其与后者之间的默契,也会将其所得的利润以借款方式借给后者,作为其股本的投入,而不汇出境外。而后者则可能在国外以还款或其它方式对前者予以补偿,这就避免了汇出利润所得税的征收
呵呵~不要高兴的太早哦,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有避税的就有反避税的,至于如何反避税,在下一个相关问题中答复哦.
希望此答案能令bspzhpl满意.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