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组织

我国有哪些非政府组织?他们都是怎样维护公共利益的?他们对我们有何重大的影响?
他们为维护公共利益开展了哪些活动? 写少点,我只留了那么点空

非政府组织是英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s的意译,英文缩写NGO。一般认为,非政府组织一词最初是在1945年6月签订的联合国宪章第71款正式使用的。该条款授权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为同那些与该理事会所管理的事务有关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作出适当安排”。1952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其决议中将非政府组织定义为“凡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建立的国际组织都可被看作非政府组织”。在当时,这主要是指国际性的民间组织。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整个社会越来越趋向多元化。特别是在一些社会问题比较突出、尖锐的领域里,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尤为活跃和集中,它们往往发挥着政府和企业所没有或难以充分发挥的作用,推动了社会进步。
(一)环境保护领域的非政府组织活动
在中国的环境保护领域里,活跃着一大批形形色色的非政府组织。其中较为著名的包括:自然之友、北京地球村、绿色家园志愿者、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中华环保基金会、北京环保基金会、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北京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环保产业学会、北京环保产业协会、中国植物学会、中国自然资源学会、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大学生绿色营和绿色大学生论坛、清华大学绿色协会、北京大学绿色生命协会、北京林业大学山诺会、上海市青少年环境爱好者协会、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等等。
由这些组织开展的环境保护活动,为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社会提供了政府和企业所难以提供的许多公共物品,推动了中国环境保护运动的发展。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 环境意识的普及、教育、宣传活动。许多非政府组织都在积极地开展这方面的活动,其内容包括开展各种形式的环保倡议活动和实践活动,举办包括电视讲座在内的各种讲座、培训、演讲等环境意识教育活动,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座谈会等。
2. 推动和促进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活动。在全国的许多城市,特别是北京,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作为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合作的一个重要机制正在得到积极的培育。北京市环保局宣教中心在这方面起到了先驱者的作用,他们早在1997年就开始着手研究并积极推动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机制的建立。
3. 对环境保护的资助活动。主要由一批热心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国际或海外的NGO和资助机构,以及中国有关环境保护的基金会等非政府组织参与这方面的活动,包括为有关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活动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方面的资助或援助。
4. 有关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项目活动。很多非政府组织都在开展各种形式的项目,包括野生动物等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生态的维持和保护,植树绿化,水质净化,大气污染的控制和处理,沙漠化防治,黄河上游水土流失问题的治理,社区环境保护,垃圾分类,资源再利用等等。
5. 有关环境保护科学和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其普及活动。主要是由一批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学会、研究会等非政府组织在开展这方面的活动。它们集中了一大批国内相关学术领域的权威和精英,通过开展相关学科和技术的研究及其开发、应用,积极推动中国环境保护科学和技术的发展。
6. 有关环境保护产品的生产和推广以及业界联合等活动。主要是由一批活跃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商会、行业组织等经济团体开展这方面的活动,包括促进环保产品的研制、生产、流通、消费等活动。
7. 有关对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援助活动。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发展,污染受害者开始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受到社会的关注。有关的非政府组织通过开展法律咨询等活动对污染受害者提供各种形式的援助。
8. 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活动。绝大多数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都在以各种形式开展国际交流活动,一方面积极争取从国际社会获得有关的信息、资金、设备、技术等支持,另一方面通过召开或参加有关国际会议或座谈会、派出人员参与有关培训、接待来访和互访等活动,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交流。
(二) 扶贫开发领域的非政府组织活动
和环境保护领域一样,在中国的扶贫开发领域里,也活跃着一批非政府组织。其中较为著名的包括: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国际非政府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农家女实用技能培训学校、爱德基金会、香港乐施会、救助儿童会、四川农村发展组织等等。
由这些非政府组织所开展的活动,为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猛发展的中国社会提供了一种特殊的公共物品——扶贫。其中包括生存扶贫、技术扶贫、教育扶贫、救助贫困母亲、合作扶贫、文化扶贫、实物扶贫等。通过提供这类公共物品,中国非政府组织在广大内陆地区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活动,为从根本上消除贫困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这些作用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八个方面:
1. 通过直接提供包括资金、物资等经济资源,以强制投入的方式打破贫困所固有的恶性循环,从量和质两个方面改变贫困人口的生活状态。
2. 通过开展项目,特别是伴随项目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培训,将大量有用的信息和技术技能传授给受益人,使他们通过参加学习和直接应用,努力掌握这些技术技能,从手段和方式上改变贫困人口的生活状态。
3. 通过开展项目,特别是包括小额信贷等扶贫项目,在投入资源的同时,启动受益人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并引导当地建立起有约束功能的信用链及其关系制度,主要从社会资本和生产制度上改变贫困人口的生活状态。
4. 在长期开展项目的过程中,非政府组织的工作人员逐步积累经验和知识、技能,成为各个扶贫领域的专家,他们比各级政府的工作人员更熟悉业务,同时也更深入基层,能够更直接和有效地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不同贫困层的不同问题开展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扶贫活动。
5. 协助并监督各级政府贯彻执行有关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一方面作为政府实施扶贫工程的具体执行人,发挥其专业性和深入基层的优势,更好地落实扶贫政策;另一方面作为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中介,协调有关政策并监督其实施,确保扶贫政策的落实。
6. 作为企业和发达地区对贫困地区救助、支援的中介机构和专业机构,一方面更多地动员社会资金用于消除贫困的活动,特别是动员企业开展社会慈善活动;另一方面通过实际操作各种项目确保各项慈善款项和慈善资金能够落实到消除贫困的各项活动中去,并切实起到扶贫开发的作用。
7. 作为国际社会各种力量救助、支援中国贫困地区的中介机构和当地“草根”组织,一方面积极吸收更多的国际社会和海外资源用于中国的扶贫开发事业,另一方面协助国际非政府组织和海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开展各种扶贫开发项目,同时也作为国际社会救助中国贫困地区的中介组织发挥作用,执行监督或落实有关项目。
8. 通过在扶贫开发领域开展的活动,一方面不断进行自身的能力建设,提高适应市场经济的应变能力和专业水平,另一方面逐步扩大非政府组织的影响及其力量,促进中国非营利部门的形成和发展。
从国际的角度看,需要回答的问题是中国是否应积极介入国际领域里的非政府组织活动。我们已经看到,非政府组织现已成为全球治理体制中的一个重要性日益增强的新兴角色,在联合国体系各机构的活动中,非政府组织已经有了正式的法定地位,能够在不同程度上参与和影响一些重大的国际决策。在其他许多国际活动中,非政府组织也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其中。除了政府与企业之外,非政府组织也是一国综合国力的重要代表。一般来说,发达国家非政府组织的组织健全,实力雄厚,规模大,活动能力强。非政府组织全球体系中的决策过程、权力安排、资金和信息的流向、参与国际活动的机会等,目前基本上都是由发达国家非政府组织控制的。中国作为一个综合国力日益增强、国际地位不断上升的国家,势必应考虑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国际参与问题。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活动,为中华民族的意愿表现和利益实现可能也提供了一个具有潜在重大影响力的场所。
(四)中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新环境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为了动员一切资源,实现军事、工业赶超目标的国防优先和重工业优先的战略,并为了确保这一战略的实现,对社会生活实行了全面干预与控制。因此,一些学者将1949~1978年的中国称为总体性社会(total society ,孙立平,1994)。它的主要特征是国家掌握了社会中绝大部分资源的控制和配置权,而个人要想获得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就必须,也只能通过国家的制度性安排,即单位制度、户籍制度和身份制度[1]来获取。这种与计划体制相应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制度使得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具有明显的“极强国家、极弱社会”特征,而非政府组织,尤其是所谓的纯民间组织几乎没有任何自我生存与发展的空间与环境。
例如,一位民政部的高层领导在公开讲话中明确指出:“社会中介组织是社区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群众欢迎、有利于促进社区建设深入开展的社会中介组织,我们都应采取积极扶持的态度,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民主部法规办公室,2000)。另一个例子则是上海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它为民间组织YMCA提供土地和房屋,并委托YMCA为当地提供社区服务。这开创了中国大陆“官办民营”的先河,其对于中国NGO 发展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1.4法制环境
法制环境是影响NGO 发展的最为重要的环境之一。改革开放后,中国NGO 所面临的另一个重要变化就是法制环境的变化[7].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管理已有的NGO ,国家于1950年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以后由于“文化大革命”,民间组织立法工作一度中断。直到八十年代后期,中国的民间组织立法工作才有了实质性进展。1988年颁布了《基金会管理办法》、1989年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到九十年代后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1989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不合时宜,因此重新进行了修正,并于1998年9月颁布了新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与此同时,还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另外,民政部还有社会团体管理规章50余个,而地方民间组织管理法规的数量更多。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改革开放后中国民间组织发展的法律框架和法制环境。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1989年公布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后,民政部门对社会团体进行了一次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1992年底经确认登记的社会团体数量比1989年初大约减少4万多个;1998年颁布实施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后,民政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查处了一批社会团体违法违纪案件,合并了一批宗旨、业务范围相同相似的社会团体,取缔了一批非法社会团体。到1998年底,全国社会团体数量由1996年前的20 万个减至16.5万个。虽然数量有所减少,但质量有所提高(吴忠泽,1999)。
另一个有趣的现象是,最近,民政部门在修订1988年颁布实施的《基金会管理办法》时,专门召集了有关基金会的负责人开会讨论修订事宜,听取他们的意见,同时也请他们提出修订的方案。
总的来说,改革开放后中国有关民间组织的法规还不完善、还存在不少问题,立法工作滞后于民间组织的发展。例如,立法层次不高,至今未有一部法律;条例的内容侧重于登记程序,在税收、财务管理、员工社会保障方面尚未有突破等等(李勇,1999)。但与改革开放之前相比,民间组织发展的法制环境已有了很大的改观。特别是在1998年成立民间组织管理局以后,加快了民间组织立法工作的步伐。
1.5全球化及其影响
“全球化”是一个见仁见智的概念。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全球化使得世界各国间的影响、合作、互动愈益加强,一些具有共性的东西逐渐普及和推广,并成为全球通行的标准。随着中国加入WTO 的临近,全球化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甚至对人们生活方式的影响势必加深,对中国NGOs发展的环境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中国加入WTO 后,原先由政府进行的招商引资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管理可能被视为非市场化行政干预,不利于自由竞争。因此,需要发展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商会、行业协会来接替以往政府的某些职能;
其次,加入WTO 以后,中国在很多领域需要与国际接轨,否则在合作与交流中会存在诸多不便。例如,国外通常是通过商会、协会进行行业管理,甚至有国际性的行业联合会来制定行业标准、规范行业行为,并通过商会、协会来维护成员的利益。中国加入WTO 以后,一方面,以政府的形式同国外的商会或协会打交道,显然并不方便,需要有相应的组织形式与国际接轨,即成立中国相应的商会或协会;另一方面,发展国内的商会、协会有助于国内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国内企业的整体利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三,随着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增多,国人对非政府组织及非政府组织在解决社会问题中的作用的认识也会相应提高,国外通过NGOs对中国的援助也会增多,这也有利于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第四,全球化对于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无疑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在短期内,全球化也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贫富差距的扩大、局部地区或某些行业失业人口的剧增、某些地方艾滋病的流行、环境的恶化等等。随着政府财政汲取能力的下降和财力的不足,政府需要发挥NGOs在解决这些社会问题方面的作用,尤其是NGOs在知识传播、技术扩散、提供就业机会、缓解贫困、增进社会融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总的来说,全球化的趋势不仅会刺激中国NGOs数量的增多,而且也会加速政府职能的转变,增进NGOs的自治性、自律性,特别是经贸领域的商会和行业协会。
2.微观环境的变化
1978年以来,中国相继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改革,以及相关的民间组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可以说,从宏观环境看,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已不存在制度上和法律上的严格限制。
与此同时,中国非政府组织生存与发展的微观环境也发生了许多显著的变化,具体表现在:对非政府组织的需求日益增加、社会中间层的形成、公众参与和志愿者行为以及西部开发。
2.1社会对NGOs的需求
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与此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形成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需求。人们在寻求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和满足这些社会需求的过程中,发现政府与市场都有其自身的局限,因此,需要有一种组织的创新,而NGOs在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和满足这些社会需求时可以发挥其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一,改革开放后,随着多种所有制结构的形成,单位制度的不断弱化,社会出现了游离于传统单位组织之外的多元化利益主体:单个的农户、个体户、私营企业和合资企业等等。;
第二,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劳动生产的效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也导致了一些社会不公正的现象,出现了许多新的弱势群体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
第三,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加入WTO 的临近,中国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增多,因此,在很多领域需要与国际接轨。这也使得中国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的任务格外迫切,尤其是培育和发展沟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自治性、自律性的行业协会、商会。
2.2社会中间层的形成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经济的平均年增长速度高达9%,人均国民收入翻了两番。在这种背景下和“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指导方针下,中国社会结构的一个显著变化是形成了社会中间层。截止到1999年6月,全国登记的私营企业主达到281万人,注册资本达到8177亿元;个体户近2000万;另外,还涌现了一批文化程度较高的新富阶层。例如:IT产业的新贵、外资企业的中方管理人员、富裕起来的知识分子和一些文体工作者。
中国社会中间层的形成,不仅为NGOs提供了新的筹资渠道、储备了志愿者资源,而且也为产生新一代NGOs的领导者提供了基础。
2.3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志愿者行为
改革开放以前,政府垄断了绝大部分稀有资源的控制权与配置权,并包揽了所有公共物品的提供和社会福利工作,因此,民间很少有参与公共服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8].
改革开放以后,一方面,由于政府放松了社会领域的管制和多元化利益主体的出现,民间开始拥有大量的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另一方面,农民完全拥有了对自己时间的支配权,而城市也由以往的每周6天工作制改为5天工作制,并增加了节假日时间,市民一年中有三分之一的时间可以自由支配。这为中国公众参与和志愿者行为提供了人力和物力基础。
与此同时,政府也开始鼓励公众参与和志愿者行为,例如,1993年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明确指出:“公众、团体和组织的参与和参与程度,将决定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进程”;1996年3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规定:“提倡社会志愿者活动和社会互助活动”;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这些都为中国的公众参与机制和志愿者行为提供了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
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公众参与公共事物的积极性和志愿者行为空前高涨,表现在:首先,中国人民大学和北京市统计局的一项调查表明(王谦、刘伶玲,1998),1996年北京市居民中有507.86万人参加过公益活动,占15岁以上人口的59%。其中,男性为273.18万,占15岁以上男性的 63%,女性为234.68万,占15岁以上女性的55%;其次,建立了55200个社区志愿服务组织,31个省级青年志愿者协会、738个地市(州)级青年志愿者协会、15018个青年志愿服务站。其中,1993年底以来,参与志愿服务的青年已达7240万人次,提供各项志愿服务31亿小时(丁元竹,1999);第三,涌现了各种形式的公益工程,例如“希望工程”、“幸福工程”、“温暖工程”、“烛光工程”、“春蕾计划”等。其中,仅1989 年~1997年3月10日,中国青基会希望工程管理系统中记录的个人捐赠者就达到15万5千余人;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的环保领域,九十年代以后,中国涌现了一批自下而上的环保NGOs,包括“自然之友”、“地球村”、“绿家园志愿者”、“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等等,这些民间环保NGOs的建立,标志着中国环境保护领域公众参与机制的初步形成。
2.4西部开发
西部地区是指中国的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广西和内蒙古等省、市、自治区。这些地区由于气候、地理位置、地貌等原因一直处于贫困、落后的状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西部大开发的战略,要求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加快西部的发展。这对于中国NGOs的发展来说,又是一个绝好的机遇。
中国西部地区存在的主要社会问题包括:贫困、环境恶化、人口多素质低等。而中国一些NGOs,尤其是基金会(例如,中国扶贫基金会、爱德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民促会等)早在80末或90年代就开始致力于中国贫困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的社会发展,在中国西南、西北地区开展了大量的扶贫、农村社区综合发展、环境保护、扫盲与文化教育、卫生保健项目,并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和成果。一些国际非政府组织(例如,英国救助儿童会、香港乐施会、美国国际小母牛项目、世界宣明会、无国界卫生组织等)在进入中国后,也主要是在中国的西南、西北地区开展扶贫、环境保护、社区发展、教育、卫生等项目,并起到了知识传播与技术扩散、典型示范、增进社会融合、培养人才、提供新的就业方式、提供资金援助等作用(邓国胜等,2000)。
因此,政府将西部开发作为二十一世纪的重大战略任务,将为NGOs提供发挥自己独特作用的舞台。如果中国的NGOs能够抓住这次历史性的机遇,发挥更广、更大的作用,将对中国NGOs提高公益形象、社会公信度和社会影响力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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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4-05
哈哈,我是读公共事业管理的,你的问题我有学过!
对于问题一: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分为四类:1、事业单位,包括各类学校,科研机构,新闻、出版、影视机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展览馆等等;2、社区管理与服务组织,包括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治安巡逻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认证机构等等;3、社会团体,包括工会、妇联、侨联(涉及政治),商会、基金会、红十字会(涉及社会经济),各种文化性质的学会、协会(涉及文化)等等;4、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由民间兴办的社会福利院、老人公寓、老年活动中心、托儿所、幼儿园、婚姻介绍所、家政服务中心代办业务站等等。其实对应里面分类还有细分下去的,篇幅有限,就这些了。
至于它们怎样维护公共利益,对我们有何影响,你就看里面对应的那些组织平都干了哪些事、怎么干就行了。
第2个回答  2009-03-28
1.实际上FON就是非政府主导的独立的NGO——当然他们要受法律制约和政府监督

FON 自然之友
另外的非政府组织还有很多
主要是环保,专业(非政府的行业联合会)等等

2.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整个社会越来越趋向多元化。特别是在一些社会问题比较突出、尖锐的领域里,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尤为活跃和集中,它们往往发挥着政府和企业所没有或难以充分发挥的作用,推动了社会进步。

(一)环境保护领域的非政府组织活动
(二) 扶贫开发领域的非政府组织活动
(三)中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新环境

3.尽管人们尚不熟悉“非政府组织”这一专业名词,但近年来,随着卫星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普及,公众对非政府组织的活动有日渐深切的感受。在世界上冲突不止、战争频发的地方,以红十字为标志的国际红十字会总是活跃其间。
第3个回答  202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