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是一位退休多年的医生,有副主任医师证,现在家养老,但前天报纸上有家诊所打出招聘广告,招聘诊所负责人,要求有副主任医师证,能帮他办下诊所行医执照,他每月付800元报酬,但不要你上班,你呆在家里就行,平常诊所里的事情也不用负责,只是卫生局有检察的时候要过去应付检察,而诊所的法人代表则是他自己。他声称诊所里的一切大小事物全部由他负责,医疗事故也是由他自己负责,他说会签订免责协议书。但是我想知道,诊所的负责人和法人到底各自有哪些责任?有什么样的区别?如果出了医疗事故,责任该谁承担?而他们之间签的免责协议书是否有效?法律是否承认他们这样的雇佣关系?
诊所负责人和法人的区别:
1、个体诊所的法人代表要求:本市户口,获到医师资格证5年以上。
而诊所的负责人,原则上是与法人一致,而且,也对职称无什么要求。
2、对于个体诊所,发生事情都是找法人代表,但是个体诊所在湖南的限定是法人代表和负责人必须是同一个人。
对于社区服务站,负责人的法律职责重大些。
具体的区别依据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
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
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
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中医诊所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100% 。
中医(综合)诊所是指以提供中医药门诊诊断和治疗为主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 。
参考资料:百事百科-法人
个人申办的诊所,法人和负责人是一个人,而且这个人必须有医师执业证,且满5年(或中医专长)。
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诊所承担责任,诊所负责任人对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多人的话,要是出了事故,还是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看出了什么样的问题。
扩展资料:
企业负责人一定是一个自然人,是口头语,一般来说,小公司的法人代表就是负责人,如果事情管不过来,也可以指定多个负责人。具体的负责人负责相关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总经理、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等等。如果发生的责任与某一具体负责人无关,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人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诊所负责人和法人的区别:
1、个体诊所的法人代表要求:本市户口,获到医师资格证5年以上。
而诊所的负责人,原则上是与法人一致,而且,也对职称无什么要求。
2、对于个体诊所,发生事情都是找法人代表,但是个体诊所在湖南的限定是法人代表和负责人必须是同一个人。对于社区服务站,负责人的法律职责重大些。
具体的区别依据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拓展资料
一、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 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 所有制形式;
(三) 注册资金(资本);
(四) 服务方式;
(五) 诊疗科目;
(六) 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 服务对象;
(八) 职工人数;
(九) 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