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强拆违建的如何处罚?

如题所述

被强拆的违章建筑不仅得不到拆迁费用的补偿,而且还要遭到处罚。实践中,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置方式常常是“一刀切”的全部拆除,但法律同时规定了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置不仅仅只有拆除,还有其他方式。 被强拆的违章建筑可能会被全部拆除以及受到其他方式的惩罚。
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对违建房屋而言,执法主体为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处罚包括责令停止建设、罚款、限期拆除。在执法部门发布限期拆除通知书后,行政相对人若并未在限期内拆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因此,对违建房屋而言,很可能收到执法部门的强制拆除的通知,行政相对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既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按照通知要求拆除房屋,行政机关可强制拆除。
缴纳罚款无法改变违建房屋的性质,对于拆除违建,无权获得补偿。违法建筑遭受强拆的,如果强拆程序是合法的,不能要求赔偿。如果强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但是,违建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法部门必须先立案,然后调查取证后才能做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对该处罚决定复议或诉讼,如果处罚决定被维持或者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不拆除,那么执法机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若房子是在《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建造的,若在处置过程中,直接给拆除,这不仅不近人情,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而且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类房屋在拆迁时应当要给予拆迁补偿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建筑,违法的建筑不受法律保护。通常要受到全部拆除的触发,若不执行则可能要被处以罚款。但法律还给予了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这种情况则有可能不会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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