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政行为的分类具体有哪些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政府行政行为的分类具体有哪些
1. 按行为性质划分,可分为:
- 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包括赋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可以使一个新的民事主体诞生;设定某一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如对甲公民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 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能力或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剥夺,如吊销某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可以限制,如海关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权利,扣留他的进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财产权利;卫生局责令某企业停产整顿,是限制其经营权利。对公民、组织应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如税务机关因某国有企业确有困难,根据其申请决定免除其应缴纳的所得税。
- 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权利或已经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变更,如在发放了土地所有权证后,考虑到有不合理因素,又决定将其中一部分土地划给邻村所有,再如,税务机关根据某企业的申请减少了其应缴纳的税款。
- 不行为,或称不作为:行政机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职权不履行,称不行为或旁丛不作为。不作为不是否定行为,否定行为是已经作为了,比如公民甲申请营业执照,某工商局决定驳回,不予批准,这是否定行为。如果该工商局不予答复,不作决定,这是不作为。行政机关不行为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 按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划分:
-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无需向对方请求,如行政处罚(主动的行政行为)。
- 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需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如工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被动的行政行为)。
3. 按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划分:
- 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法规严格的约束,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毫无裁量的余地(如税务机关征税,不能自由创设税种)。
- 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一个幅度,行政机关在此幅度内斟酌,其意志参予其间(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罚款20-200元)。
4. 按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可分为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5. 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分为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6. 按行政行为是否要具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法律客观:《行政处罚法》第3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敬启做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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