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介绍?

如题所述

说到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现阶段,我国对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怎么规定?基本情况怎么样?中达咨询梳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程序的基本内容:
中达咨询梳理相关内容,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基本情况如下:
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基本流程:
A: 1、编制乙级资质以上可研报告,按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到相应发改委,由该发改委出具开展前期工作的函;
B:(第二步)据前期工作函办理如下文件:
1、土地预审
2、环评批复
3、选地意见
4、水土保持方案
5、资质部门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C:(第三步)编制节能减排分册,报自治区经委审批。
ABC三项工作完成后,再逐级申报到相应发改委进行项目核准。(如是矿产资源开发类项目需提交采矿许可证、地质勘查机构编制的储量核实报告等)
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相关延伸:
国内投资:
一、根据投资企业的性质、投资规模、经营范围等来划分中央、自治区、盟市三级核准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中央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项目核准机关是指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盟市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二、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自治区行政管辖区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法执行。
三、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自治区、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二)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申请单位情况;
2、拟建项目情况;
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三)项目申请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附送以下文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项目申请单位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境内)外商投资:
一、本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二、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三、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项目所在盟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四、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项目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规定的优势产业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需要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
五、项目申请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自治区、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六、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有关环保措施;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的设备及金额。
七、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审批专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自治区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五)自治区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自治区或国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境外投资:
一、本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登记注册的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在投资)项目的核准。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券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三、核准机关及权限
(一)国家和自治区对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石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二)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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