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经省政府同意,日前,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鲁教师发〔2019〕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法律依据:《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培养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优秀教师,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根据《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全省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44号),参照《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国办发〔2018〕75号),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