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费用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评标专家费用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单位按照属地标准执行。

以北京为例:

地区标准

(一)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计算,每四个小时为一个区间(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报酬500元。

前款规定的劳务报酬为税后报酬,税款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依法代扣代缴。

(二)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因回避关系、项目取消或延期)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支付。

(三)评审专家对于所参加的评审项目,有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的责任。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履行以上责任时,按照每次每人200元标准支付。

以上海为例: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调整为500元/半天/人,800元/天/人。

以广东为例:

(一)评审在当天完成的:

1.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含1小时),按每人每次200元支付;

2.评审时间1小时至2小时以内(含2小时)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

3.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含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4.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二)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按每人每半天600元支付。

本标准所规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最低标准,从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的评审专家,其劳务报酬按不低于本标准给付。

法律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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