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银行的职能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第一,政策导向性职能。是指政策性银行以直接或间接的资金投放吸引其他金融机构从事符合政策意图的放款,从而发挥其提倡、引导功能。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产业的利润获得具有时间长、难度大、起点较低的特点,使得一些投资者不愿介入,政策性银行则通过对这些产业的扶植,引导、倡导其他投资者进入该领域。因为一旦政策性银行决定对该产业提供资金,则表明政府对这些行业的扶植意向及该行业经济发展的长期目标,由此增加投资者的信心,使其协同投资。一旦其他投资者对这一行业的投资热情高涨起来,政策性银行就可以逐渐减少投资,转而投资其他行业。这充分体现了政策意图的倡导性,形成对民间资金运用方向的诱导机制,促使政府政策目标的实现。

第二,补充辅助性职能。是指政策性银行的金融活动补充和完善了以商业银行为主的现代金融体系的职能。这一职能主要表现在:对投资回收期过长、收益低的项目进行融资补充,对技术市场和市场风险高的领域进行倡导性投资,对于成长中的扶植产业提供优惠利率放款投资。政策性银行也以间接的融资活动或提供担保的方式来引导商业银行的资金流向,并针对商业银行以提供短期资金融通而长期资金不足的缺点,以提供长期甚至超长期贷款为主。

第三,选择性职能。是指政策性银行对其融资领域或部门具有选择性,不是任意融资,当然尊重市场机制是进行选择的前提。当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时,由政府主导的选择是方式。

第四,服务性职能。政策性银行一般是专业性银行,有精通业务并且具备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可以为企业提供信息及出谋划策等全方位的服务,显示其服务性职能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 第八条 国家开发银行经营和办理下列业务:

(一)管理和运用国家核拨的预算内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贴息资金;

(二)向国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向社会发行财政担保建设债券;

(三)办理有关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经国家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根据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筹借国际商业贷款等;

(四)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政策性贷款;

(五)办理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咨询和担保等业务。为重点建设项目物色国内外合资伙伴,提供投资机会和投资信息;

(六)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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