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司法鉴定中心于都法院认可吗

如题所述

认可。
鉴定意见不同于证人证言等证据,因为鉴定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情况,鉴定意见是表述判断意见而不是陈述事实情况,证据的产生所依据的是科学技术方法,而不是对有关情况的回忆。鉴定结论是由专门的鉴定人员做出的,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同时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鉴定意见未经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据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此可以看出,鉴定意见必须经当事人进行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如果当事人在上诉审过程中提出鉴定申请,无疑是想通过鉴定意见来推翻一审的裁判结果,这种证据突袭显然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并且超过了举证期限,因此,当事人的申请不应被采纳。如果上诉中通过审理,发现该申请为判断案件的重要依据,且一审中未向当事人释明,则可发回重审,而非由二审来启动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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