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丢失后需去补办出生证明,补办证明所需要的材料和办理结构如下:
一、补办证明: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村委会或者居委会提出申请证明,所有证明中姓名必须与户口薄相同。
二、补办的机构:
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或者因被盗等原因而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其父母或监护人应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婴儿家庭的户口簿和原签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的证明材料,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发。
三、办理材料:
1、登报声明遗失的《出生医学证明》号作废;
2、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须父母户口所在的派出所出具孩子未报户口的证明;
3、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4、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出生证明丢了补办方法如下:
1、需要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去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开具《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证明;
2、凭遗失证明,到孩子出生医疗机构的医务处,开具第二个证明,医院会留有婴儿出生证明存根;
3、拿着得到的两个证明,到孩子出生医疗机构的产科,可以补办一个“出生情况说明”,填写证明,然后去《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进行材料审核,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同时登记备案;
4、填写证明,然后去《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进行材料审核,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同时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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