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社会危险性五种情形

如题所述

适用逮捕的情形有: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或者是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等。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一、社会危险性的概念
1、社会危险性不同于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对已然犯罪的评价,当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完成,危害结果发生,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已经确定。而逮捕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是程序法概念,指的是一种未然情况,所反映的是尚未发生的可能性。社会危害性解决的是犯罪构成问题,而社会危险性旨地解决强制措施适用问题。
2、社会危险性不同于人身危险性。人身危险性所针对的是行为人实施未然犯罪的可能性,是犯罪人和潜在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强调的是行为人犯罪(包括初犯和再犯)的可能性,而社会危险性中犯罪嫌疑人再犯罪的可能性仅是一小部分,更关注的是防碍正常刑事诉讼程序以及继续危害社会,两者的交叉仅是再犯可能性。
3、社会危险性不同于主观恶性。主观恶性是犯罪人通过犯罪行为所表现出的思想意识,包括故意、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是对已然犯罪的分析,而社会危险性是对未然情况的分析,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主观恶性是其社会危险性的表征之一,一般来讲,主观恶性较强则社会危险性较大。当然,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只是分析判断现实危险性的依据之一,并不是社会危险性的全部内容。
二、不批准逮捕的三种情形如下:
1.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
2.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
3.虽然有犯罪但是没有逮捕必要的。
三、批捕和逮捕有什么区别
1、批捕一般指批准逮捕。批准逮捕是刑事侦查的一种强制措施
2、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3、逮捕后可以向相应的办案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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