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看到一句话很纳闷,“根据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必须在《罗马规约》获得60个国家的签署和批准后才可成立。截至2006年11月1日止,全球已经有134个国家签署了《规约》,并有104个国家批准了《规约》,其中非洲国家29个,美洲国家23个,欧洲国家37个,但在亚洲48个国家中,仅有阿富汗、柬埔寨、约旦、东帝汶、韩国、塔吉克斯坦、格鲁吉亚、蒙古、塞浦路斯9个国家批准了《规约》”。在这里,签署跟批准明显有很大的不同,这区别究竟是在哪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