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

如题所述

保险经纪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如下:
1、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
2、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3、再保险经纪业务;
4、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5、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经纪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经纪机构的成立条件如下:
1、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
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3、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4、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七是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软机硬件设施。
法律依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一)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
(二)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三)再保险经纪业务;
(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经纪有关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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