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管辖

如题所述

以经常居住地为准,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本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在大部分情况下,当事人发起民事诉讼,应该遵循民事诉讼案件被告管辖的原则,到被告所在地法院提出。当被告人长期在外的,当事人可以到其居住的法院,或者直接到原告所处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果一方对管辖法院有异议,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更换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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