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兵相关规定

如题所述

中国兵役法中对志愿兵的规定如下:


1984年的《兵役法》规定,士兵分为义务兵和志愿兵,义务兵服现役期限陆军为三年,海军、空军为四年。满期后,义务兵可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意愿延长服役,陆军最多延长一年到二年,海军、空军为一年。服役满五年的专业技术骨干,经批准可改为志愿兵,志愿兵服役年限至少八年,不超过十二年,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岁,特殊情况可延长。


1998年修订的兵役法将义务兵服役期缩短为两年,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期限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非军事部门专业技能公民也可直接被招收为志愿兵。


2011年的兵役法进一步明确,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分开,义务兵满期后可转为士官。士官服现役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上限提高到五十五周岁。非军事部门公民直接招收士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关于《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1988年和1999年的版本中,志愿兵(后改为士官)需从义务兵中选拔,条件包括志愿献身国防、胜任工作、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身体健康。2010年的修订中,士官选拔途径更为灵活,可以从义务兵、士官学员或非军事部门专业人员中选拔,条件同样强调志愿、能力、学历和健康。




扩展资料

志愿兵是服志愿兵役制的士兵,是指服义务兵役制满年限后,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与部队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在部队服役并且享受工资及其它待遇的职业军人。也称之为合同兵或士官。目前也从普通高等学校直招需求专业的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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