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追诉时效如何计算?

如题所述

关于犯罪追诉时效如何计算?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犯罪追诉时效如何计算?
1、犯罪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2、刑事案件追诉期的计算
(1)一般情况下追诉期限的起算时间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即从犯罪行为完成或停止之日起计算。
(2)犯罪行为处于连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就是说,犯罪分子连续实施同一罪名的犯罪(犯罪分子在一定时期,以一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追诉期限从其最后一个犯罪行为实施完毕时开始计算。
(3)犯罪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犯罪分子实施的同一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接连不断的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一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后罪的犯罪行为完成或停止之日起计算。这里对前罪和后罪是什么犯罪没有限定,无论重罪还是轻罪,前后两罪是否同一罪名,只要再犯新罪,前罪开始计算的追诉期限就中断,而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二、刑事案件立案后又撤案追诉时效应继续计算吗?
刑事案件立案后又撤案追诉时效应继续计算,具体理由如下:
1、“追诉”应以刑事立案为起点,追诉时效于立案时停止计算。“追诉”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内涵不同。
(1)“追诉”是一个程序性概念,而“追究刑事责任”偏重实体价值,其最终实现要依靠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的顺利进行。
(2)立案侦查、起诉等都不能停止追诉时效的计算,只有审判结束才能停止时效进行,因此在追诉时效届满之前必须完成所有的追诉程序直至审判为止。
(3)如果将“追诉”理解为完成追诉活动,即等同于完成追究刑事责任,则意味着追诉时效制度不仅要解决追诉权行使时间问题,还要兼顾解决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这种跨界解决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两个领域的问题显然不妥。因此,侦查机关一旦对刑事案件立案进行侦查,实体法上的追诉时效应停止计算,而让位于刑事诉讼法中的办案期限的起算。
2、侦查机关的撤案行为并非意味着追诉权的彻底放弃
(1)司法实务中,侦查机关对某些刑事案件经过调查出于办案期限届满但证据依旧不足等各种原因可能会撤销案件,同理检察机关也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其均意味着本次刑事办案流程的结束以及诉讼活动的终结。但事实上我国法律体系并未完全确立“一事不再审”原则。
(2) 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再提起公诉。
(3)因此,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甚至于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等终止诉讼程序后,在一定条件时仍可以再行立案侦查或者再次提起公诉,即司法机关可以就同一案件再次启动追诉程序。根据追诉时效制度的设计初衷,在撤案后重启追诉程序之前,侦查机关追诉权的行使仍然应再次受到追诉时效的限制。
也就是说,侦查机关立案启动追诉活动,并不意味着追诉时效无限期延长,而只是追诉时效暂停计算,本质上等同于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止”;侦查机关撤案后,追诉时效期限应该继续计算,新经过的时间与原来已经经过的时效合算在一起,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则追诉权消灭,侦查机关不得就该案再行立案启动追诉程序。
3、撤案后追诉时效是继续计算,与先前立案前经过的时间累计计算,而非追诉时效“中断”后的重新计算
(1)一方面,追诉时效中断的事由是新的犯罪行为发生中断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程序反复运行的情况比较普遍,特别是在侦查机关撤案后重新立案、检察机关撤诉或者作出存疑不起诉后重新起诉、无期限和次数限制的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等案件中表现得尤为典型。
(2)而时效的本质价值在于限制权力与权利,其目的之一在于促使公权力与私权利及时行使。若撤案亦产生追诉时效重新计算的法律后果,极可能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反复运行提供了制度空间,助长了超期办案、久拖不决等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因此,刑事案件立案后又撤案的,追诉时效应继续计算。
三、超过追诉时效有什么后果?
1、超过追诉时效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立案的不再立案,已经立案的撤销案件,正在审查起诉的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正在审判的依法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但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除外,因为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还能追究刑事责任。
2、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2)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3)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
(4)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的。
刑事案件是有追诉期的,一旦超过了法定的期限,那么即使特定的公民实施了犯罪行为,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了避免他人因为超过追诉时效不被处罚,发现他人犯罪后,最好是即使报警。如果对犯罪追诉时效如何计算还存在其他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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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市场上出现了很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山寨商标,不知道你有没有发现。其实,这样的行为很有可能已经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那么公安人员是如何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呢?这就需要了解假冒注册商标罪追诉标准,优律师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讲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一、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即销售收入,下同)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人通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一)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所列行为,非法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所列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二万件(套)以上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虽未达到第二条第(一)、(三)项或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一)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二)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
(三)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五、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上列行为达到本规定第二、三、四条立案标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具有直接联系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已直接受理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立案侦查。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高检发研字(1993年)1号文件印发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追诉标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立案标准,是直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司法解释进行规定的,也就是优律师在上文中详细介绍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各位进一步了解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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