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如题所述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了建设用地的详细管理措施。首先,第十四条规定,所有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功能区进行选址,避免在基础设施不足且无改善措施的地区进行新建或迁建项目,公路沿线的建设项目需集中安排。


第十五条强调,建设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土地时,不得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的位置和界限,如有变动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中扮演重要角色,确保合同包含出让地块的规划要求,如位置、性质、容积率等,并要求受让者在开发过程中保持规划要求的不变。


第十七条强调,专用土地如绿化用地等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占用城市重要区域如道路、广场等也被严格禁止。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则涉及用地调整、公共用地征地拆迁、临时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申请等规定,强调了服从政府规划调整和遵守相关程序的重要性。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特定活动,如采矿、临时用地等,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并遵循相关规定。最后,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包括建设项目选址、用地申请、规划布局图提交和建设用地许可证的核发等步骤。




扩展资料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经1996年9月26日南宁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批准;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修订。《条例》分总则、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68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南宁市城市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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