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假药案案发,在法释2009(9)号文有效期内。2014年12月施行新法释2014(14)号文。2015年8月判决,因为无法律资料未上诉。去年释放后终于找到原审审判长联系方式,就原判决再次提出疑问:为什么同案不同判?并将裁判文书网检索到的多例适用旧司法解释量刑轻判的案例提出质问,为什么依据同一部刑法会产生二个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审判长答:对于后解释之前的罪、行为,应当排除在入罪条件之外。很明确,审判长有意在违法法律法规办案,避轻就重判案。因此,本人作为枉法裁判的证据,于2023年10月向原审法院提交刑事再审申诉,于同年11月7日收到短信予以受理。至今已受理五个多月,却杳无音信。请问在法律上再审申诉受理时限是多久必须要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