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如题所述

中国共产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如下:

民族区域自治是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1984年全国人大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民族区域自治法》经历了较长时间的酝酿过程。从1955年起,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就着手进行这部法律的草拟工作。1980年,叶剑英在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要加强民族立法”。

党中央批准设立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乌兰夫主持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起草小组,领导自治法的起草工作。1982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宪法中,对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地位、自治权等作出一系列重要的修改和补充,为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以全国人大民族事务委员会为主组织的起草小组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多次到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和有关省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自治州、自治县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

1984年3月和5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后,1984年5月31日经过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发主席令予以公布,从1984年10月1日起实施。

《民族区域自治法》共分8个部分67条。它既是关于国家结构的基本法律,又是包括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广泛领域的一部综合性法律,是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化。

它是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以宪法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为依据,在总结30多年来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它以法律的形式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国家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民族自治地方内部的各民族的关系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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