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个回答 2019-11-13
定金、违约金、预付款与损害赔偿金是合同中最常见、也最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辨析其内涵和外延,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条款尤为重要。
一、 定金与预付款
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实践中,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通常会由一方向对方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笔金钱既可以采用定金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预付款的方式,但两者在法律性质和效力上有很大差别:
首先,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在实际履行中是否可以冲抵部分价款,需要双方另行约定;而预付款必然意味着提前支付了一部分合同价款。其次,法律对定金数额有上限规定,即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而预付款金额则无此限。再次,一方违约时,定金适用“定金罚则”,或没收或双倍返还;而预付款要么返还,要么折抵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最后,定金一般一次性付清,而预付款可以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
二、 定金与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一方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给付。定金虽然在某些方面也具有惩罚性,此点与违约金相同,但两者仍有较大区别:
首先,二者性质不同,违约金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而定金是担保合同履行的一种方式。其次,定金有所谓“定金罚则”,而违约金的计算直接基于当事人的事先约定或法律规定。再次,二者支付的时间不同,违约金在违约行为发生之后支付,而定金在合同订立之时即支付。最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增加,而定金无此调整规则。
当合同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且也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应当注意,此规定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同时存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的情形。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且两者在数额上的总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时实施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时,两种责任形式是可以并用的。
三、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
损害赔偿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售损失的责任,损害赔偿金即以金钱作为该责任的承担方式。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都具有补偿性。其区别主要在于:一方面,违约金仅基于违约行为的发生,而损害赔偿金不仅要求有违约行为,还必须实际造成损失;另一方面,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协商确定,而损害赔偿金通常根据实际损失的程度确定。
违约金的运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虽然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但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与实际损失额密切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的。对违约金和法定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可以概括为三点:第一、原则上不并存;第二、就高不就低;第三、优先适用违约金责任条款。
四、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
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并用,但由于定金具有惩罚性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因而其应当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所以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并用应遵循如下规则:1.若定金收益高于实际损失额,如无特别约定,则直接适用定金,此定金应折算为损害赔偿金;2.若定金小于实际损失,当事人除收取定金收益外,仍得请求赔偿损失;3.若当事人明确约定定金为损失之预设,则定金与损害赔偿金不得并用。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