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合法建造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活动。
  房屋的消防安全和燃气、电力、供水及电梯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军事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主体责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部门监管的原则。第四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财政、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做好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及时报告房屋使用安全隐患,督促相关责任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进行鉴定和治理。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和投诉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处理机制,并向社会公开举报和投诉的受理方式。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有代管人的,代管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无代管人的,房屋实际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的确认以不动产登记为准,尚未登记,但是基于下列情形之一,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一)合法建造;
  (二)生效的法律文书;
  (三)继承、受遗赠;
  (四)根据法律、法规确认房屋权属的其他情形。
  房屋共有部分已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共有产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第九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使用安全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照设计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质以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进行装饰、装修,禁止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变阳台用途等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三)检查、修缮房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必要的安全鉴定和治理,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及时治理;
  (四)配合白蚁防治单位对房屋进行白蚁危害预防、检查和治理;
  (五)做好其他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的必要措施。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期间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责任。第十一条 教育、卫生计生、体育、文化、交通运输、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定期组织对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等公共建筑的房屋安全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房屋安全隐患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已实施物业服务的房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宣传;
  (二)定期检查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及时组织鉴定、治理;
  (三)对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违法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其他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的必要工作。第十三条 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进行信息录入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其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地基基础或者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倾斜、变形、腐蚀现象的;
  (二)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
  (三)因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或者火灾、爆炸等事故灾难造成房屋损坏的;
  (四)房屋幕墙的面板、连接构件或者局部墙面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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