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律诗词中的很多韵律的标准都是古人规定的,在唐朝格律诗的标准可以说是完全定型了,并且将这种标准应用到了科举考试中。主要有四大规则,分别是对仗,押韵,平仄,黏连。这四大规则也是在格律诗词中必须要遵守的。
第1个是对仗,其实对仗在诗经中就已经出现过了。在汉赋中经常能看见对仗,而且在南北朝的时候,诗人们都很喜欢在诗歌中用对仗。特别是在谢灵运的《登池上楼》中,几乎整篇诗歌用的全都是对仗。另外是平仄4声,很多诗人在写诗的时候都非常注意4声的协调性,这些诗人也被称作永明体诗人。在他们所写的诗中的对仗都开始出现平仄相对的情况,这跟后来的格律诗就非常的相像了。还有押韵,押韵不是仅仅出现在个别的诗文中,而是在所有的诗文中普遍用的都是押韵。像以前宋代的广韵,主要是在先孕的基础上增加字数,现代诗人们作诗用的平水韵就是由切韵相承而来。
在唐朝以前的诗人写诗的时候,失黏的现象非常的普遍,一直到上官仪时期,有一个诗人在他的诗中明确了换头规则。换头规则分为双换头和单换头,单换头就是格律诗中所说的黏连。不过遗憾的是,很多关于黏连的理论都已经不再有人提出了,而且很多的文献典籍都遗失了。
像格律诗的这些4个标准,早在南朝就已经发明出来了。不过葛律师的标准和规则并不是由单独的某一个人确定的,而是通过不同朝代,不同诗人的规定,最后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沈宋在格律诗的定型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有很多人在格律诗的推广上起了很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