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儿童健康的法律法规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行为做了规定,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我国有关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政策
一、青少年健康服务
(1)《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1995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第七条规定:全民健身计划以全国人民为实施对象,以青少年和儿童为重点。
青少年和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昌盛,要发动全社会关心他们的体质和健康。各级各类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做好学校体育工作。要对学生进行终身体育的教育,培养学生体育锻炼的意识、技能与习惯。继续搞好升学考试体育的试点,不断总结完善,逐步推开。盲校、聋校、弱智学校要重视开展学生的体育活动。要积极创造条件,切实解决学校体育师资、经费、场地设施等问题。
(2)青少年健康的家庭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行为做了规定,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3)青少年健康的学校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并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学校保护的具体措施包括:
①加强学校卫生工作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规定,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②加强学校体育工作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第11号发布)规定,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③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
《中小学生健康教育基本要求》(试行)(1992年9月1日卫生部、国家教委、全国爱卫会发布)规定,健康教育是以传授健康知识、建立卫生行为、改善环境为核心内容的教育。在中小学校中,以处于生长发育过程中的儿童青少年作为主要受教育者,开展适宜、适时的健康教育。健康教育要使儿童青少年掌握一定的卫生知识,认识个人卫生习惯、营养、体育锻炼、防病保健、环境卫生、心理卫生、安全措施等诸因素与个体健康的相互关系及影响作用。逐步自觉地形成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卫生观念。培养儿童青少年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状态,使其正确了解自身生长发育的不同阶段,特别是青春期生理和心理的变化特点及影响因素,改变不良行为,建立健康行为,改善环境,促进身心健康发育。
④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教体艺函[2002)1号)(2002年3月21日)规定,建立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每两年开展一次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
⑤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我国先后颁布了《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教育部1999年8月13日颁布并实施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2001年3月16日教社政[2001)1号),规定中小学和高等学校对全体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使学生不断正确认识自我,增强调控自我、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并对少数有心理困扰或心理障碍的学生,给予科学有效的心理咨询和辅导,使他们尽快摆脱障碍,调节自我,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增强发展自我的能力。
⑥加强学校治安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深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规定: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依靠学校广大师生员工,保持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稳定,为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具体措施包括:加强领导,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切实维护好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秩序;学校要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有关部门齐抓共管,进一步净化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环境;加强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建设,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4)青少年健康的社会保护
我国对青少年健康的社会保护政策主要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创造良好社会教育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若干意见》(国家教委、广播影视部、文化部、新闻出版署、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7月3日)、《关于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监察部、文化部、工商局2000年6月30日颁布并实施)、《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12月25日颁布并实施)等。其主要措施包括:
①各级教育、文化、科研、新闻出版、体育、广播影视等部门、群众团体和学校,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②国家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要千方百计地为青少年组织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
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教育、科技等一切从事精神产品生产的部门,要努力为广大青少年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
④要继续认真整顿文化市场,严禁编写、制作、出版、发行、销售、播放、租借对青少年有害的书刊、图片和音像制品。
⑤文化和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文化教育娱乐场所的管理,严禁对少年儿童有害的演出、展览和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我国专门颁布了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专项治理的政策、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的政策,以及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政策。
⑥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依靠社会力量,把青少年活动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努力使中等以上城市都建有一定规模和数量的少年宫(家、站)、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少儿图书馆、少年科技中心(馆、站)、儿童公园和剧院等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活动基地。
⑦重视家庭教育工作。帮助家长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纠正错误的教育方法。
⑧各地要充分发挥各条战线先进单位、先进人物、退(离)休的老干部、老专家、老教育工作者、老工人的作用。
⑨要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⑩公安、司法部门要根据有关法规对滋扰学校,破坏学校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打击。
(5)青少年健康的法律保护
我国对青少年法律保护的主要政策为:
①完善有关儿童的立法,强化执法,有效保障儿童权益。
②司法保护。
③法律宣传与服务。
通过宣传教育和为儿童提供法律服务,动员全社会重视和保护儿童权益。
二、我国青少年司法保护政策
(一)中国青少年司法保护的相关政策
少年司法保护制度的产生是各国基于人道主义立法思想,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做了明文规定,对于处理少年犯罪案件也做出了一些特殊规定。此后逐渐发展成为一套完善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联合国1985年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北京准则),以及1991年通过的《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东京规则)三个文件从少年犯罪的预防、处罚及监禁待遇三方面对少年司法进行了规定,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少年司法制度。中国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吸取了国外少年司法制度的先进理念,根据中国的国情,从少年犯的刑事审理开始发展起来。我国自1991年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开始有了较为系统、专门的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并在立法和法律适用上逐渐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1、中国所签订的相关国际公约中的规定
如:《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北京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
2、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相关规定。在建立和完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制度时,我国非常重视借鉴其他国家在这一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并且努力把我国的法律、政策与贯彻有关保护未成人的国际公约紧密结合、统一起来。《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国际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标准和规范,在我国法律中都通过相应的条款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切实有效的贯彻。
3、中国公检法的有关司法解释、意见和通知
如:《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等。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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