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胶红糖没有注明阿胶含量算违反食品安全法吗?

如题!如果违法,该如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我国《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六条:禁止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如果企业未取得阿胶的药品、保健食品生产资质,生产中是以驴皮为原料,经过相应加工而成,此类产品不得在食品名称中提及阿胶,不得将阿胶标示为配料。所以你的提问不是太清楚,关键要看阿胶红糖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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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2-15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4配料的定量标示
4.1.4.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当强调某种预包装食品“含有”某种配料或成分时.需要进行定量标示,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特别强调”,即食品生产者通过对配料或成分的宣传引起消费者对该产品、 配料或成分的重视,以文字的形式在配料表内容以外的标签上突出或暗示添 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
2、“有价值、有特性”,即暗示所强调的配料或成分对人体有益的程度超出该食品一般情况所应当达到的程度,并且配料或成分具有不同于该食品的一般配 料或成分的属性,是相对特殊的配料。
在满足“特别强调”的前提下,只要具备“有价值、有特性”中的一点就应当进行定量标示。
对于被特别强调的营养成分或营养成分的来源,可以选择标示产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也可以标示对应配料的添加量。营养成分的标示还应符合其他相关标准的要求。
参考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