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是指企业单位依照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给予在高温天气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的劳动津贴,属于法定劳动津贴。高温津贴依照《最低工资规定》于2004年设立,具有法律效力。
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时间和条件,各地区有不同的规定,一般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准。例如,上海地区自2019年6月1日起,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每年6至9月,在室外露天或室内33℃(不含)以上工作的劳动者都可以享受。
高温津贴的性质是属于劳动报酬,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最低工资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防暑降温饮料不能代替高温津贴,也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与工会协商,协商不了,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发放高温津贴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或者法院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