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的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到当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提出办理申请;
2、受理。申请人递交的材料齐全的县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并将加盖专用印章的《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烟草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实地核查。烟草专卖局受理后,会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核查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并结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提交核查结果;
4、审核审批。审核部门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办理的意见,提交审批人审批;
5、决定。经审核予以许可的,烟草专卖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也会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一、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需要核查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企业设立、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项目的核准文件:
(1)从事烟草制品生产或批发业务的,需获得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企业设立、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2)从事烟用醋纤丝束生产经营的,需获得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的核准文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
二、新办、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核查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其他类型申请,需要核查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还需要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
一、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3、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3、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十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