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指的是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居民(村民)选举的成员组成居民(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制度。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并首先发育于城市。中共十七大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首次写入党代会报告,正式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起,纳入了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
1954年12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制定并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这个条例的贯彻和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到1956年底,城市居民委员会不但在全国各个城市普遍建立起来,而且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