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是领导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1、《宪法》第132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2、《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