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经营产地被租方收回,公司调动员工的工作地点,这样合理吗?我们不愿意去怎么办?

如题所述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你这个属于第三种。追问

公司粘贴通知工作地点调整,并附上调动人员名单,需要书面回复吗?另员工可以得到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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