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及时下达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代储条件的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资格,或者发现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代储资格的;
(三)发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中央储备粮的情况不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五十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二)选择未取得代储中央储备粮资格的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的;
(三)发现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中央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五十一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还应当取消其代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中央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对中央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中央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发现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或者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五十二条 承储企业
流量“跑”的快(关闭iPhone设置里的“通知”功能,减少自动联网)。
打电话没声音,通话需要在免提情况下才能听得见声音(此种情况一般是手机受潮导致,进入耳机模式。可用电风吹热档对着耳机孔与尾部充电孔,进行一段时间的烘干)。
蓝牙失联(点开通用里选择蓝牙关闭后又重启,然后再选择搜索设备皆可以了)。
相机不工作(进入设置-通用菜单选择重置手机,会解决问题)。
发热(关闭不使用的后台程序)。
死机(将苹果的设备通过长按“开机键”和“Home”键十秒以上,强制关机)。
除以上问题外苹果手机还会出现红蓝屏现象(恢复手机固件),手机屏幕闪退(去后台正在运行的软件,用手动关掉一部份正在运行的软件)等。一般手机出现问题以后都可以选择开机重启的方法先试一下。
(一)进口产品的绝对和相对增长率与增长量;
(二)增加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中所占的份额;
(三)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包括对国内产业在产量、销售水平、市场份额、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与亏损、就业等方面的影响;
(四)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对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能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不得将进口增加以外的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归因于进口增加。
第九条 在调查期间,商务部应当及时公布对案情的详细分析和审查的相关因素等。
第十条 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第十一条 商务部应当根据客观的事实和证据,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国内产业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第十二条 商务部应当为进口经营者、出口经营者和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
调查可以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调查中获得的有关资料,资料提供方认为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可以按保密资料处理。
保密申请有理由的,应当对资料提供方提供的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同时要求资料提供方提供一份非保密的该资料概要。
按保密资料处理的资料,未经资料提供方同意,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损害的调查结果及其理由的说明,由商务部予以公布。
商务部应当将调查结果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第十五条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可以作出初裁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终裁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
第十七条 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在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前,商务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200天。
第十九条 终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实施保障措施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
第二十条 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形式的,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采取数量限制形式的,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