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里是不分监室的。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看守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
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犯罪嫌疑人,递次移送交接,均应办理换押手续,书面通知看守所。
监室应当通风、采光,能够防潮、防暑、防寒。看守所对监房应当经常检查,及时维修,防止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被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居住面积,应当不影响其日常生活。
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对少数民族人犯和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应当考虑到民族风俗习惯,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
犯罪嫌疑人每日应当有必要的睡眠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看守所应当建立人犯的防疫和清洁卫生制度。
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犯罪嫌疑人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条 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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