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不同的目的和标准形成不同分类。主要有:
1、根据课税对象的属性,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
2、根据税收的征收管理权和收入支配权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3、根据税种在税制结构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可分为主体税和辅助税;
4、以税收收入的实体形态为标准,可分为实物税和货币税;
5、以征收的延续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经常税和临时税;
6、根据计税的标准不同,可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复合税;
7、根据税收和价格的组成关系,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8、根据税收是否具有特定用途为标准,可分为一般税和目的税;
9、根据课税客体,可分为对人税和对物税;
10、根据税制的总体设计类型,可分为单一税和复合税;
11、根据应纳税额的确定方法,可分为定率税和配赋税;
12、根据征税是否构成独立税种,可分为正税和附加税;
13、依据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这多种分类均可以从不同方面对不同国家、不同时代、不同环境,内容复杂、名称各异的税收制度进行比较,为本国税收制度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
扩展资料
税收性质是税收这一分配形式所具有的特性。税收作为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标准无偿地集中一部分社会产品的分配形式,具有其特有的性质,有的是所有社会形态税收所共同具有的,如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不论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只要是税收,都具有这“三性”,称为税收的“共性”; 有的是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税收所特有的,如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税收,是国家中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对广大劳动人民的超经济剥削,具有强烈的剥削性。
而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则不存在剥削性,而具有人民性、返还性(又称整体返还性) 。由于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税收所反映的分配关系的性质不同,因此,从社会特殊性来说,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税收的性质是有根本区别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收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