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是否取消建筑幕墙资质审批

如题所述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没有取消所有资质,只是取消了三级资质,幕墙专业承包资质的等级划分总体变化趋势是减少了层级。需要注意区分的是建筑幕墙的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和升级已取消,从2014年12月6日起,住建部停止受理以上资质申请。

幕墙资质申请都要有各种材料,人员要求材料是准备的重点。幕墙工程重要性加强后,相应的施工要求,也体现在对企业的资质。如果企业不具备幕墙资质,或是等级过低的话,都取不到合同。而在申请过程中的话,企业要根据资质标准,准备好各项材料。

扩展资料:

办理幕墙资质人员要求:

1、技术负责人。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的职称证书或建造师注册证书、施工管理经历证明。如果是新办幕墙二级资质,还需要个人相关工程业绩证明。

2、建造师。建造师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PS:建造师要求的不是执业资格证书,而是和企业签约之后,再到住建部门注册领到的注册证书。

3、技术工人。中级技工证书。依据规定,幕墙资质各个等级,技术工人都要求达到中级以上。

4、八大员。八大员证书。八大员是施工员、质量员等的统称,准备的证书,需要注意种类齐全。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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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7-23

截止至2019年7月,建筑幕墙资质审批没有取消。

为了加强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建筑幕墙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幕墙工程;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两个级别;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质量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扩展资料:

建筑幕墙工程资质审批要求规定:

1、企业技术负责人有不少于8年从事建筑幕墙工程经历,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所学专业为建筑结构类、机械类)。

2、企业具有从事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所学专业为建筑结构类、机械类)。其中,机械类专业不少于6人,建筑结构类专业不少于4人。

3、从事建筑幕墙工作3年以上,参与完成单体建筑幕墙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1项

参考资料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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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6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市[2015]10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我部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取消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一体化资质)的行政审批。为做好已取得一体化资质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一体化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二、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换发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按简单换证原则分别换领原一体化资质相应等级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原一体化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提前申请换证。

  三、已取得二级及以下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在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可按照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管理规定申请资质升级。

  四、申请换证的一体化一级资质企业,应先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换领后15日内持原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和已换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到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换证办法,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制定。

  五、自2015年7月31日起,各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停止受理按原一体化资质标准的资质延续申请;自2015年8月15日起,我部停止受理按原一体化资质标准的资质延续申请。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同时废止。

  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尽快将本通知内容传达至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34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7月14日

网址:http://www.mohurd.gov.cn/wjfb/201507/t20150715_222934.html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