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等最新法律法规并没有明文规定严禁。如在我国《公司法》严禁出任公司、公司的执行董事、主管等高端主管工作人员担任类似公司的职位,因而公司的高管工作人员不是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做兼职工作中的;员工在与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或是公司的管理制度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严禁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做兼职工作中;
假如最新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合同书确立严禁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做兼职二作,那麼员工一旦被发觉有做兼职个人行为,公司即可以给予解雇;公司尽管并没有明文规定不可做兼职,但员工的兼职个人行为危害了做好本职工作,还可以给予解雇;假如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做兼职工作中,并没有对做好本职工作导致危害,但公司悉知后已经勒令其终止做兼职个人行为,员工拒不纠正的,公司还可以给予解雇。以上这种状况,即使员工申请仲裁,劳动仲裁组织也不会给予适用的。
在上班时间内,严禁一切非做好本职工作,通常会被认同。在非运行时间内,严禁一切与做好本职工作相相近、相市场竞争的业务流程,通常会被认同;但假如进一步严禁与做好本职工作不相干的业务流程,很可能不被认同。针对辞职员工,可以依照劳动法相关竞业限制的要求,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管束辞职后的工作个人行为。
如是不是对员工基本上生理需要给予确保,员工的义务(责任)与支配权是不是对等,是否乱用企业的支配权,某种要求是不是违背公共秩序,是不是危害集体利益等。在劳动管理实践中,有用人单位提出,希望通过某种方式,对员工兼职或者业余时间从事其他工作进行限制,以保证员工专心投入本职工作,并且避免因兼职产生的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