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计入党员大会人员有哪八类

如题所述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但从实际情况看,有的党员由于种种特殊原因,特别是近年党员外出打工后,与支部长期失去联系,造成党员无法到会参加选举。为了保证乡镇党委换届能够顺利进行,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由支部将情况上报乡党委逐个研究同意,并经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愿的;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年老体弱卧病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外出学习或务工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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