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微信转账记录可以正式双方存在金钱往来,但是在没有聊天记录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单独的转账记录并不能证明存在嫖娼行为。有鉴于此,公安机关需要将你传唤至警局,警察会问你的各种细节,然后按手印,录像,这个程序叫做:配合调查。
最终就最终的处罚而言,公安机关是必须要拿到足够的证据,才能坐实你的违法行为,对你进行处罚的,当然,这种证据不同案件不同标准。百分之九十的人,接受公安传唤后面对公安机关的层层讯问、诱供,都已经自认其行,自愿接受处罚了。
如果的确有嫖娼的违法行为,即使没有被现场抓住,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转账记录/小姐口供/聊天记录/辨认笔录等)也是会被治安处罚的。
在我国,嫖娼不构成犯罪,是违法行为,一般只是拘留或者是罚款,情节较轻的教育一下也是有可能的。如果是已经谈妥了价格并且付了金钱等财物,但是还未发生性关系的。第一次进行卖淫嫖娼,但是认错态度较好,表示悔改或是有其他的特殊原因,属于较轻情节。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那么问题又来了,仅有转账记录,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我不承认还能认定吗?
这里就涉及到卖淫嫖娼案件的认定标准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其中在嫖客拒不承认的情况下,就是这里所讲的没有本人陈述的情形,根据本条规定,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仍然可以处罚。
这里的其他证据,具体到卖淫嫖娼案件而言,就是转账记录(证实金钱为媒介),小姐陈述(证实发生性关系),有的情况下还可以让小姐辨认(辨认笔录),此外再结合生活经验,例如二者的关系、女方是否以卖淫为业,嫖客是否对转账记录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等等,完全是可以定案的。
但是,从实践的层面看,大量案发的嫖客被事后处罚,最重要的是从未接触过法律或者从未接触过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其实不论是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还是行政案件的行政处罚,都需要有充分的依据,都需要有确实的证据,且证据间能够形成证据链,所有证据串联在一起能够指向一个行为,在该问题中即为嫖娼行为。
根据陈律师的经验,百分之九十仅有转账记录,没有聊天记录或者其他证据的嫖客经传唤后被处罚的都是在传唤过程中对其嫖娼行为供认不讳的,说白了,形成了自认,自愿接受处罚。当然这种自认和自愿多少带有对公安机关威严的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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