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接手会计工作发现全是错乱假账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刚接手会计工作发现全是错乱假账如何处理?
1、先做好内部情况了解.
了解本公司的经历,内部结构,股权结构情况等.
尤其是股权非常重要.发工资的(直接领导)和所有权的对立,将是最为难以处理的.
当然也可能是因为公司规模大了,业务多了,需要专职的会计.或者是你的上一任会计非常不靠谱.(ps:很多小公司,都是因为合伙人出现争议,才需要请专职会计.)
了解你为何会上岗的缘由.
2、对直接领导沟通清楚,让其知道自身的困难,和职责.
还有就是自己的底线.获得领导的支持.尤其需要进行规章制度的认真落实.
这烂帐,是不是由你来整理,如果是,那麻烦了,很多事情你没有实际经历不知具体情况,那么你可能会遇到非常多的纠纷,但实际情况是,很多时候,烂帐就一直烂着,三五年过去了,还想怎么着.偶尔领导想起来,就动一下屁股,实际很难解决.
另外就是一些混账,到底怎么处理,由谁来调整.以我们公司已经步入正规的情况下,依旧偶尔会有混乱的情况,那么整还是不整?一般都是直属领导说了算.混帐,需要对这个公司有深入了解后才弄得明白,谁是那个明白的人,明白的人是否也不记得具体情况,关键还是怕有不认账的.但你也需要在自己今后的工作中,制定一些简单的方便快速查找的方法,在摘要中体现.避免自己出错.(ps:但不代表你真的不需要研究这个公司的烂帐混乱的帐本等.至少借贷平衡,报表平衡,年初年末等要对应吧?这是一个考验.)
至于说是假账.这个无法判断.别问为啥啦,别自作聪明.有些东西不是那么合理,但确实是发生了.装都装做不知道.税局没提意见,你着急什么呢.尤其是,如果发现上一任的会计工作有问题,老板舍不得出钱找事务所的来查账,那就肯定是累死你,还没有什么加班补贴.夸奖一两句如果能当饭吃,那我请你吃饭好了.毕竟没有当年那种冲动了.
说实话吧,这些东西其实对接手的会计关系不大.但会很烦.你可以推说不知道.防御了所有的攻击.
还有就是直接摊出底线,哪些事情你不做,谈不了,就不要做了.实际操作中,没法完美主义.哪个公司能所有的函证成功?不过是高风险的事情不做.(例如虚开增值税发票,没有合同等找死情况.)
3、接受工作安排,并且留下证据.
哪些证据需要留下来,或者由你另外复印保存等,我觉得这些有需要:
①上一任的交接清单,明确了你是何时开始工作,接收到哪些信息等.光明正大需要领导签字.(在我天真的看来假账也是之前的假,和你无关,不知道具体的法律如何界定,但至少是一个证据.)
②你接手的账目情况,以你交接的时候的截止日期为准.不需要领导签字.有时候可能需要偷偷摸摸的自己留.怕资料外泄的公司有,但这样又乱又假的公司一般没有管理得那么好.当然,自己不要乱放,也不要做非法用途,不要给人发现了.
③注意的是欠账情况,需要特别的另外再弄一份保存.也方便将来追讨.
④若是老板大方,可以找个事务所做一次审计,出个审计报告,虽然可能性太低.
还有就是事务所承接清账的业务,当然挺贵的,效果也不确定,但适合股东有纠纷的.
4、建议建立新的帐套.与之前的账本进行区分.
建立新的帐套,是为了后面的核算清晰明了为主.
也是对自己的工作量,工作成果,进行表达.
也方便进行统计,分析.
工作是需要汇报的,把这些工作都清晰的表达出来,体现出你的价值.
对了,还得学习行业潜规则和显规则.思考其为什么.
或许需要保留部分你接手后,可能对自身不利的证据.
5、在潜移默化之中,改变能改变的事务.
但说实在的,依旧看你这个公司能不能在后面做好各种规章制度的完善建设.
关键需要领导支持你,同时也需要同事配合你.
一再提醒要内部制度建设.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否则接下来的新的帐套,依旧是混乱的,非常假的.
人员出差报销,依旧拿收据忽悠你,还是拿去年的发票,那实在没法做.
甚至一两个领导直接叫你帮他想办法找发票来报销.
更可能触及底线,要你合谋欺诈公司财产.
你更加需要提出具体的,可操作的,有选择的方案给股东,总经理参考.如果A方案不行,那换B方案.B方案不行,换C方案.能多完善一分就一分.也算是对得住自己的职责.
会计做假账有什么后果?
《会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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