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如题所述


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推动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措施。特通告如下:
一、东起京沪高速、西至新兴路、北起瑞山路、南至205国道区域及市经济开发区;东起向阳路、西至翟良路、北起柴汶河、南至泰新高速区域及新汶街道;新泰市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园以及各乡镇政府驻地村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文物保护单位;
车站、高速公路、立交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存储场所;
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油库、重要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及输油管道安全保护区;
变电站、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福利院等;
风景区、山林、绿地、公园、苗圃等;
银行、停车场、商场、影院、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及在建建筑物施工现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及时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二、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以及中考、高考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三、禁止燃放区域内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市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在本市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途经禁放区域以内道路的,运输烟花爆竹车辆不得停留。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违规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将持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广大市民、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禁燃禁放规定,不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全市党员干部、青年团员、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积极宣传禁燃禁放规定。
七、对违反禁燃禁放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任何人都有权予以制止或通过110报警电话等方式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新泰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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