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细则

如题所述

一、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 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2、 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
3、 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案件处理结果不公正,引发社会不满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对于追究责任的方式,根据情节轻重,可以采取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被追究责任的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赔偿因其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执法活动过错是指在执法办案中,由于故意或过失导致的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和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具体来说,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过程中,如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的等情形,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对于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追究,由其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由负责办证条件审定的司法行政部门实施。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正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应当受到严肃处理,以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2、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
3、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案件处理结果不公正,引发社会不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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