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人民团体"包括有哪些?

如题所述

1. 人民团体是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政协)的组成单位,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台联、青联、工商联等8个单位,这些单位属于中共中央党委序列。
2. 在法律上,“人民团体”一词具有特定含义。例如,在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国民政府通过的《人民团体法》中,人民团体被分为职业团体、社会团体和政治团体。这些团体必须有发起人和主管机关、章程,拥有会员,并经过审批和登记注册后方可设立。人民团体是独立法人,可以设置分支机构,但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主张分裂国土,实际上受到严格的管制。
3.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继续使用“人民团体”这一提法,但其内涵与国民政府时期相同,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4. 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首次权威界定了“社会团体”的范围,其内涵接近于“人民团体”。
5. 人民团体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按照各自特点组成的全国性群众组织,从事特定的社会活动。这些组织既是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又是中国共产党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有的还是一种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6. 除了上述的全国政协组成单位外,中共中央党委序列中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组成界别,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如中国作协、中国文联所属的10个文艺家协会,新闻工作者协会、对外友协、外交学会、贸促会、残联、宋庆龄基金会、法学会、红十字总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同学会、中华职教社等,也被视为“人民团体”。
7. 人民团体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民政协中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各人民团体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团结、代表、教育各自的成员,为完成民主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各项任务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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