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彩礼。“彩礼”是男方在婚约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的聘金、聘礼等。“彩礼”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
如果一方不同意婚姻登记或者办理登记后离婚,且符合法律规定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那么,彩礼的返还应当遵循怎样的原则?又应当考虑哪些因素综合确定返还数额?在诉讼中,彩礼返还应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平等原则。不论双方谁提供的彩礼,都应当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二是过错原则。根据婚姻缔结过程中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三是酌情返还原则。要根据提供彩礼方的经济情况,提供彩礼的动机和接受彩礼方的经济状况、索要彩礼动机等因素,确定彩礼返还的比例。
从传统意义上讲,彩礼返还主体有以下几类:(1)接受彩礼的一方;(2)接受彩礼一方的父母;(3)上述两种主体相加。从返还责任上:(1)只限定接受彩礼一方;(2)只限定接受彩礼一方的父母;(3)上述两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4)第二类主体承担补充责任。
当前所称的“彩礼”与封建时代的“彩礼”在性质上有很大的不同。在主体认定上,当今接受彩礼的一方通常已达到成人年龄,应该对彩礼有支配权。因此,作为返还彩礼的法律主体应是接受彩礼的一方,返还义务也是该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