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为什么不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缺罚款

如题所述

  "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谁污染谁治理”是中国环保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环境保护工作中一项重要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六条指出:“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积极治理,或者报请主管部门批准转产、搬迁。”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持“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并明确“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第三方治理优点:
  ①有利于实现专业化。“谁污染、谁治理”是我国环境污染治理的基本原则,但随着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企业注重生产而忽视治污的短板及局限性就日益显现出来。要想治污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就有必要委托第三方专门承担治污工作,这是治污专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②有利于节约社会成本。环境污染实行第三方治理,是将分散于各企业的治污工作,由第三方负责运营,可以实现治污工作的规模化和集约化,会降低治理环境污染的成本,节约社会成本。
  ③有利于社会监督。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备受公众关注,但是企业如何治污,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社会监督不易。实行第三方治理后,可以将治污工作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委托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更好地推动治污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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