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历史演进是怎样发展的?

如题所述

  对于土地流转政策的演进阶段划分,现有研究大致分为两种不同观点:其一是以新中国成立为起点;其二是以改革开放为起点。这是因为考虑到从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土地流转只是短暂出现就随即湮灭因而对其进行了忽略。但在历史制度主义之历史观下,对土地流转政策的分析理应涵盖完整,因而本文采取第一种观点。

  一、萌芽封禁”期(1949-1977年)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迅速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和恢复岌岌可危的工农业生产,党和政府以农村土地改革为突破口趁势而为,彻底废除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以建立新的土地所有制,极大地解放农村生产力,并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从1950年开始实施的《土地改革法》第30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由此表明,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土地管理政策较为宽松,农民可自由自愿进行土地经营或转让,这可看做“土地流转”的萌芽期。然而,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开始,农业走上了“互助合作”道路,并于1955年在全国掀起农业合作化高潮,在此基础上人民公社制出现并演变成一场声势浩大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土地流转”开始被限制。

  二、“两权分离”期(1978-2013年)

  农村社会生产力被束缚了近20年后,在基本生存需求的刺激下,一场自发式寻求出路的变革率先在安徽小岗村破壳,随后逐步在农村确立起以农户为主体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土地下户”。改革开放初期,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设计下,农地实现所有权与承包使用权的分离,拥有农地使用权的农民在各自承包地上进行农业生产,“自产自得”“多劳多得”。显然,正努力解决温饱问题的农村、农民此时并不具备开始农地流转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而到了80年代中后期,国家的土地管理政策开始松动,逐渐允许农民将不耕种的土地转包给其他农民,其目的则是想通过进一步的深入改革激发农村生产活力,满足工业快速增长对粮食和原材料的需求。

  三、“三权分置”期(2014年后)

  进入新时期,农业农村面临着新形势,相应提出了新要求,其中最为核心的就是按照新发展理念的要求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推进农业规模化现代化经营以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与利用效率,而这一切都必须建立在对“土地制度”的适时更新完善基础之上。与此同时,我国农业生产虽然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农业产量连年增长、农业科技水平逐年提高,但是依然面临着诸多难题,特别是在世界市场之下如何保持我国农业的竞争力、在商品市场冲击下如何保持农业产品议价能力、在大规模城乡建设下如何保持耕地数量和质量水平,等等。因此“三农”领域的全面深化改革也有着新的空间。国家层面的主要政策抓手就是将农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进行“三权分置”,大力提升农地流转经营的规模和水平,以此解决农业发展问题以提升农业发展水平、保障农民获得土地收益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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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2-15
发展历程特别缓慢,在不断的研发和创新,因为农村种植土地的时候,一般都是人工种植,种植的产量特别低,人工成本价格特别高,慢慢的推行了机械化生产。
第2个回答  2021-12-14
发展过程就是,一开始并没有这样的政策,在时间的长河中,演变出了这样的政策,并且一直在对这样的政策进行完善,最终发展到了一个比较好的局面。
第3个回答  2021-12-14
大部分国家成立之初都会分地,但土地会逐步的变少,在封建社会有圈地的行为,或者是世家大族会大量的购买土地,土地流出百姓手中。
第4个回答  2021-12-14
从地主私有制,变成个人私有制,再变成个人承包制,国家所有制。土地的流转是历史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