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镇居民保险缴费标准

如题所述

长春市城镇居民保险缴费标准具体如下:
1、个人缴费标准:全省统一,成年人缴费标准是每人360元/年,18周岁一下人员和学生儿童是310元/年。同步参加失能人员医疗照户保险的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10元/人;
2、补贴标准:针对所有参保缴费居民,居民医保人均补助不得低于610元;城乡特困人员个人只需缴纳10元照护费用,其他费用给与全额补助;城乡低保对象,成年人个人需缴费210元,学生儿童只需缴纳190元。
长春市城镇居民保险缴费方式具体如下:
1、城镇居民持相关资料在缴费期内到户籍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资格认定、登记及医疗保险费的核定等工作,并在指定银行缴费,具体资料主要包括:
(1)户口簿;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照片.
2、长期随父母在本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由父母持暂住证、原籍户口簿、外出务工证明和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材料,在居住地劳动保障事务所为其办理参保资格认定、登记及医疗保险费的核定等工作,并在指定银行缴费。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汇总参保居民信息后,统一到所在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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