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如题所述

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如下:
1、客观性。客观性是刑事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或者是人对于客观事实的反映。它是证据最基本的特征,是首要的因素;
2、关联性。关联性是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有关联并对证明案情有实际意义;
3、合法性。合法性是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并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加以收集和运用。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如下:
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分为口头陈述和书面陈述,也可以分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当事人自认两类;
2、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3、物证。物证是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
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能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有关案件情况的一切证据;
6、证人证言。证人是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
7、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做出的结论,称为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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