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撤回吊销注销区别

如题所述

1、性质不同
(1)吊销是一种行使法律处罚行为,具有强制性和制裁性;
(2)撤销是一种对行政许可的法律收回行为,具有剥夺性和不可逆转性以及补救性;
(3)注销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法律行为,带有一定的惩罚性,同时,也具有程序性质。
2、概念的不同
(1)注销的意思是向系统发出清除现在登录的用户的请求,清除后即可使用其他用户来登录你的系统。注销不可以替代重新启动,只可以清空当前用户的缓存空间和注册表信息。
(2)撤销是组织针对资质、资格的取消行为,即某自然人、法人持有的资质资格由于过期或者不再符合资质、资格要求,由资质发放管理方采取的一种取消行为。
(3)吊销是指收回并注销,即吊销是指由有管辖权力的部门停止原来准许进行某项活动的对象停止该项活动并收回准许文本的执行过程,一般带有强制性。起因基本是由于该对象违背或违反了发放文本时的约定所致。
3、对象不同:
(1)注销的意思是向系统发出清除现在登录的用户的请求。
(2)撤销是组织针对资质、资格的取消行为。撤销是直接撤回并注销,它一般是强力部门作出的,其作出的后果一般是会有保障执行的 。 (3)吊销:它主要应该和撤销相比较,因为它所针对的也是单位。 一般是被吊销人只要不主动找到决定吊销的单位,那么作吊销决定的单位单方是无法直接强制被吊销人交回其执照或者公章等的。 四者的结果不同。如果因公共利益的原因导致行政许可被撤回的,因撤回给被许可人带来的损失,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补偿;而如果因为行政机关的行为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的,给被许可人带来的损失,行政机关同样应当予以补偿,但如果由于被许可人自身的贿赂等不正当行为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的,不予赔偿;而吊销更像是一种行政处罚,多是由于被许可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故通常不予补偿;注销是一种程序性行为,不具有惩罚性,因此,一般来说也不存在补偿的问题。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规定》第69条对行政许可应当撤销、可以撤销、不与撤销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大家要予以牢记。概括来说,属于行政机关的过错的,可以撤销(第1款);属于被许可人的过错的,应当撤销(第2款);损害公共利益的,不予撤销(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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