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如题所述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是,在处理案件时扮演的是居中裁断、冷静客观、不偏不倚、超脱当事人双方利益的角色,处理案件所依据的都是条文既定、内容明确的法律,这些特点和规律决定了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不需要依靠上级人民法院的直接领导和指挥,相反,如果有上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指挥,就会使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行政首长负责制的特点,就会不可避免地导致下级人民法院服从上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权威超过服从法律的规定和权威,进而不可避免地损害法律的统一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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